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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税二[2000]104号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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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0]10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14日

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有关税收政策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自营广告业务的,按广告业务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包括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等收入。对广告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再委托其它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包括印刷费支出,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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