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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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