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23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有关社会团体、驻甬基金会: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09]10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驻甬基金会,应按照甬财政预[2009]10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将由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民政局联合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如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驻甬基金会,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当地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工作。
三、全市性公益性社会团体、驻甬基金会请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局;各县(市、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经有关部门初审后,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汇总,于2014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局。
四、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驻甬基金会,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宁波市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含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三年(对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提供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对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提供2013年度)的年度检查报告和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联系人:张幸霞,联系电话:87222750;
联系人: 吴 敏,联系电话:87213790;
联系地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育才路265号),邮政编码:315016。
文件依据:
(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09]102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三)宁波市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含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四)宁波市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