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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3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27号令)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主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车辆购置税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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