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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经委关于组织申报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的装备制造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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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经委关于组织申报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的装备制造企业的通知
甬经技术[2010]2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13日
各县(市)、区经发(发改、科工)局:
  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对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装备制造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通知》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要求见《通知》附1。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申报方式
  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宁波市经济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宁波海关和财政部驻宁波专员办事处;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中央企业和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申报程序按《通知》附1要求执行。
  四、申请文件内容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二)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三)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四)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六)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通知》附2中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七)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四)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五)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申请文件应一式十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请各地经发(发改、科工)局及时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按时上报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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