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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地税政[2005]11号余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09-29 余地税政[2005]11号 我要评论

余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余地税政[2005]11号

全文有效

2005.4.18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1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以下单位,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一律按其销售(营业)收入进行带征:

  1、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包括国税征收的企业);

  2、本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外县市建筑安装企业来姚施工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余地税政[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收);

  3、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这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

  二、计税依据

  1、为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

  2、销售(营业)收入按余地税政[2004]2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确定。但有些收入(如房地产)在交易过程中已经按规定代扣了税款的,应予以扣除。

  三、带征率

  1、商业企业为0.2%;

  2、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为2%;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为0.5%。

  四、本通知所指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宁波市地税局文件规定仅指“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明确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补充通知》(余地税政[2002]21号)第二条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问题”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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