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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税二[2007]173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09-29 甬地税二[2007]17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173号

全文失效

2007-9-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是否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一问题需要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因此,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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