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宁波  >  甬地税二[2006]11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1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甬地税二[2006]11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本法规第一条自2010年10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16号                      

全文失效

2006-05-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按照《通知滞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 型                            税率

普通住宅                         0.5%

除普通住宅、

单体别墅外的其他房屋         1%

单体别墅、土地使用权       3%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通知》第二条中“购房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交易相关发票。

购房期限为从购房时间的次月计算到转让时间的当月为止,每十二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对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可自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评估结果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各地可根据《通知》要求,选择部分已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