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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全文有效

2019.3.15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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