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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国税函〔2001〕5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小农具征税范围的批复

09-29 甬国税函〔2001〕55号 我要评论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小农具征税范围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1〕55号

全文有效

2001.10.12

镇海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镇国税[2001]71号)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各种渔网、网钢绳、浮子等货物是否属于小农具范围,答复如下:

  一、对渔网、浮子等渔业用具,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小农具”:

  1、手工制作或编织;

  2、由人力操作使用;

  3、用于渔业生产。

  但对与机械化作业配套的各种渔具,或改变渔具用途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请你局将满足上述条件的各类渔业用具,上报市局核准后执行。

  三、各地可比照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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