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条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印花税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0]18号
部分失效
2000.1.2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现将单位、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商品房交易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按“购销合同”税目计征印花税,签订合同的双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商品房销售方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按月缴纳;购买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在办理产权证时由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
三、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办好委托代征手续,明确代征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