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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信用办〔2018〕18号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办法》、《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09-29 甬信用办〔2018〕18号 我要评论

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办法》、《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甬信用办〔2018〕18号

全文有效

2018.7.3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机制,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市信用办对2016年3月印发的《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办法》(试行)、《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办法

2、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

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业务,保护查询主体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档案信息查询,包括公开类信用信息和授权类信用信息。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包括网上查询和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是指查询主体通过“信用宁波”网站(www.nbcredit.gov.cn)、“信用宁波”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等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现场查询是指查询主体通过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现场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条 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窗口。

第五条 市信用中心在市信用办的统筹指导下,负责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工作。

网上查询

第六条 查询主体可以通过“信用宁波”网站、“信用宁波”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等查询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 查询主体查询公开类信用信息的,无需通过身份认证即可查询。涉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至少应隐去月、日号码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询主体查询授权类信用信息的,需通过身份认证或获得被查询主体的授权通过授权码方可查询。

第八条 自然人通过身份认证后,即可查询自身的公开类和授权类信用信息。

第九条 持有有效数字证书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由其代理人登录“信用宁波”网站,通过身份认证后,即可查询自身的公开类和授权类信用信息。

第十条 查询主体查询其他信用信息主体授权类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主体可登录“信用宁波”网站获取授权码,并将授权码告知查询主体,授权查询主体通过授权码即可查询其公开类和授权类信用信息。

现场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主体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后,可通过服务窗口现场查询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开类和授权类信用信息。

查询主体查询其他信用信息主体授权类信用信息的,应当获得信用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自然人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三条 自然人被授权查询其他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授权查询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被授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四)被授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应当由其代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六条 自然人被授权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二)授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授权查询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二)授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被授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四)被授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授权委托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的名称(自然人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联系电话等;

(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自然人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联系电话等;

(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用途等;

(四)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查询主体提交的查询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服务窗口应现场出具信用记录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服务窗口不予受理,并向查询主体说明不予查询的原因。

属于批量查询的,出具信用记录报告时间可另行约定。

附则

第二十条 信用记录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按照《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查询主体通过市信用平台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于约定用途。

第二十三条 查询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主体的公共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服务窗口应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服务工作,根据查询主体查询申请,规范开展查询业务,不得擅自查询信用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窗口应及时整理查询资料并做好归档保管工作。查询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材料等。查询档案资料应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查询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档案,由市信用中心统一封存,不再提供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信用中心负责做好市信用平台查询日志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和泄露日志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11日发布的《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信用平台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包括网上异议和现场异议。网上异议是指异议主体通过“信用宁波”网站(www.nbcredit.gov.cn)网上提交异议申请。现场异议是指异议主体通过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现场提交异议申请。

第四条 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窗口。

第五条 市信用中心在市信用办的统筹指导下,负责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自然人网上异议的,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线提出异议申请,上传相关材料。

持有有效数字证书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网上异议的,可由其代理人登录“信用宁波”网站,通过身份认证后在线提出异议申请,上传相关材料。

市信用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异议主体可登录“信用宁波”网站查询受理情况。

第七条 自然人现场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异议处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法人和其他组织现场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由其代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异议处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异议主体提交的异议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服务窗口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服务窗口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主体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八条 异议主体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进行异议申请,且对该事项已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的,该异议不再受理。

核查与处理

第九条 市信用中心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信用平台异议信息的核查与处理。经核查,市信用平台信息处理存在问题的,市信用中心应及时更正。市信用平台信息处理不存在问题的,由市信用中心转至信息提供主体进行核查。

第十条 信息提供主体负责核查异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信息提供主体应在收到市信用中心核查通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信用中心反馈异议信息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信息提供主体可申请延期,同时向信用中心说明延期理由,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信息提供主体经核查异议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将异议信息核查结果反馈给市信用中心,并按照信息报送渠道重新报送更正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市信用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并通知异议主体;由于信息提供主体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市信用中心应告知异议主体,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的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邮件、快件寄递、现场打印的方式获取。通过网上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主体可登陆“信用宁波”网站下载异议处理结果。现场提交异议申请的,可到服务窗口领取异议处理结果报告,也可预留电子邮箱或地址,采用电子邮件或快件寄递接收异议处理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在异议处理期间,市信用平台仍提供该异议信息查询。

信息提供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用中心反馈异议信息核查结果的,市信用中心应通知异议主体并停止对外提供该异议信息的查询。信息提供主体反馈核查结果后,市信用中心应恢复对外提供该异议信息的查询,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并通知异议主体。

异议标注

第十四条 市信用中心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当日,在市信用平台上对相关异议信息做出标注。

第十五条 市信用中心应在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当日,取消相关异议信息标注。

附则

第十六条 异议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主体的公共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市信用中心应及时整理异议处理资料并做好归档保管工作。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包括异议处理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应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异议处理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档案,由市信用中心统一封存,不再提供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现场办理异议申请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11日发布的《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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