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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费)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费)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2.26

各区、县(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449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费)的各税(费)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费)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费)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及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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