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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全文有效

各位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之规定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通知要求我局从2003年9月16日起,将对全市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一次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对象凡2003年9月16日前,在银川市国税局所属各征收管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均为本次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对象。

  二、验证时间从2003年9月16日开始,至2003年10月31日结束。

  三、验证方法此次验证,来取市国税局统一部署,主管税务局组织实施,各局管理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同时进行验证的方法。原办税务登记证与现用工商执照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先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验证。

  四、验证内容本次验证,主要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填报的各种表格,由主管税务局对如下内容进行审验: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内容是否一致。

      (二)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三)税务登记证号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是否一致。

      (四)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与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是否一致。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现象。

      (六)纳税人报送的表格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五、验证程序

      (一)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局领取验证时需要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等表格,及时、准确、完整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报的各种表格连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等复印件,交到主管税务局指定的接受人或办税服务厅的受理窗口。

      (三)主管税务局接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填报的各种表格后,当场对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页上加盖“2003年度验讫”戳记并进行登记后,发还纳税人,验证即告结束。

      (四)对不符合验证规定的,应按《征管法》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或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后,再进行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手续。

  六、相关规定

      (一)此次验证实行免费制度,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对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如在同一个税务机关辖区内,持同一本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但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经营场所并分别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以独立核算单位办理企业统一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与原税务登记证内容不一致,凡是涉及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变更的,需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其他内容变化的,按实际情况进行登记,不作换证处理。

      (四)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必须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五)对验证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主管税务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此次验证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请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工作。逾期未验证的,主管税务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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