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进口产品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0]1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30日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自2000年9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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