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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條例》
09-28
香港《稅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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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條例》
詳題
第1部 導言
第1條 簡稱
第2條 釋義
第3條 稅務委員會的設立。行政長官委任局長及其他人員的權力
第3A條 行使權力及執行職責
第4條 公事保密
第2部 物業稅
第5條 物業稅的徵收
第5A條 (由1993年第56號第3條廢除)
第5B條 在1983年4月1日或其後的應評稅值的確定
第6條 (由1983年第8號第7條廢除)
第7條 (由1993年第56號第5條廢除)
第7A條 釋義
第7B條 (由1993年第56號第7條廢除)
第7C條 壞帳
第7D條 第8AA部適用
第3部 薪俸稅
第8條 薪俸稅的徵收
第9條 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的定義*
第9A條 在某些協議下的報酬被視為得自有收益的受僱工作的入息
第10條 除非夫婦選擇合併評稅否則薪俸稅由配偶分開繳付
第11條 選擇合併評稅或撤回合併評稅選擇的時間及方式
第11A條 (由1983年第71號第4條廢除)
第11B條 應評稅入息的確定
第11C條 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
第11D條 入息的收取
第12條 應評稅入息的調整
第12A條 對虧損的處理
第12B條 應課稅入息實額的確定
第12BA條 (由1998年第31號第6條廢除)
第13條 薪俸稅的計算
第13A條 第8AA部適用
第4部 利得稅
第14條 利得稅的徵收
第14AA條 釋義
第14AAB條 有關連實體的涵義
第14AAC條 就有關連實體徵收的利得稅
第14A條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第14B條 符合資格的再保險業務及專屬自保保險業務*
第14C條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釋義
第14D條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利得稅寬減
第14E條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安全港規則
第14F條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局長的決定
第14G條 飛機租賃稅務寬減:釋義
第14H條 飛機租賃稅務寬減:合資格飛機出租商適用的寬減
第14I條 飛機租賃稅務寬減:淨租約付款的計算
第14J條 飛機租賃稅務寬減: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適用的寬減
第14K條 飛機租賃稅務寬減:安全港規則
第14L條 飛機租賃稅務寬減:局長的決定
第14M條 飛機租賃稅務寬減:防避稅條文
第14N條 飛機租賃稅務寬減:修訂附表17F的權力
第15條 某些款項須被當作是營業收入
第15A條 收取入息權利的轉讓
第15B條 (由1983年第71號第13條廢除)
第15BA條 營業存貨的轉變
第15C條 停業時對營業存貨的估價
第15D條 停業後的收支
第15E條 證券借用及借出
第15F條 非香港居民相聯者得自知識產權的款項
第16條 應課稅利潤的確定
第16A條 認可退休計劃的特別付款可容許予以扣除
第16AA條 可容許自僱人士扣除強制性供款*
第16B條 研發活動的開支
第16C條 工業教育方面的付款
第16D條 認可慈善捐款(第4部)
第16E條 專利權等的購買與出售
第16EA條 指明知識產權的購買
第16EB條 指明知識產權的售賣得益須視為營業收入
第16EC條 在某些情況下不容許根據第16E或16EA條作出扣除
第16F條 建築物翻修開支
第16G條 提供訂明固定資產方面的資本開支
第16H條 適用於本條及第16I、16J及16K條的定義及一般條文
第16I條 扣除就環保設施而招致的指明資本開支
第16J條 環保設施的售賣得益視為營業收入
第16K條 在若干日期擁有的環保設施
第16L條 在2018年4月1日之前擁有的環保裝置
第17條 不容許作出的扣除
第17A條 財務機構:釋義
第17B條 財務機構︰監管資本證券視為債務證券
第17C條 財務機構︰關於監管資本證券的發行人的一般條文
第17D條 財務機構︰關於由發行人的指明有關連者持有(或為該指明有關連者的利益而持有)的監管資本證券的一般條文
第17E條 財務機構︰如在與監管資本證券相關的情況,相聯者並非基於各自獨立利益進行交易,利潤須予調整
第17F條 財務機構︰如監管資本證券發行予指明有關連者,或由該有關連者持有或為該有關連者的利益而發行或持有,容許發行人的扣除
第17G條 財務機構:境外財務機構的香港分行,視為獨立企業
第18條 利潤的計算基準
第18A條 1974/75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
第18B條 在1975年4月1日開始的各課稅年度應評稅利潤的計算基準
第18C條 在1974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各課稅年度內開始從任何來源獲得利潤
第18D條 在1975年4月1日開始的各課稅年度內停止從任何來源獲得利潤
第18E條 結帳日期的更改與帳目分攤
第18F條 應評稅利潤的調整
第18G條 金融工具:本條及第18H、18I、18J、18K及18L條的釋義
第18H條 金融工具:第18I、18J、18K及18L條的適用範圍
第18I條 金融工具︰第18J、18K及18L條對第4部其他條文的效力
第18J條 金融工具:一般而言,為會計目的的利潤等須視為稅務目的的利潤等
第18K條 金融工具︰減值損失的特別處理
第18L條 金融工具︰權益工具、金融負債、嵌入式衍生工具、優先股、非基於各自獨立利益的貸款等的特別處理
第19條 對虧損的處理
第19A條 (由1993年第56號第14條廢除)
第19B條 (由1993年第56號第15條廢除)
第19C條 對1975年4月1日後的虧損的處理*
第19CA條 對虧損的處理: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第19CB條 抵銷: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第19D條 對1975年4月1日後的虧損的計算
第19E條 對虧損的調整
第20條 (由2018年第27號第15條廢除)
第20A條 代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課稅的人
第20AA條 不視為代理人的人
第20AB條 第20AC、20ACA、20AD、20AE及20AF條及附表15、15A及16的釋義
第20AC條 非居港者的某些利潤獲稅項豁免
第20ACA條 特定目的工具的某些利潤獲豁免繳付稅款
第20ACB條 私人公司的常設機構
第20AD條 因第20AC(1)及20ACA(1)條提述的交易而蒙受的虧損,不得用以抵銷
第20AE條 非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視為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
第20AF條 非居港者持有的特定目的工具的應評稅利潤視為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
第20AG條 (由2019年第5號第5條廢除)
第20AH條 (由2019年第5號第5條廢除)
第20AI條 (由2019年第5號第5條廢除)
第20AJ條 (由2019年第5號第5條廢除)
第20AK條 (由2019年第5號第5條廢除)
第20AL條 (由2019年第5號第5條廢除)
第20AM條 基金在第20AN、20AO、20AP、20AQ、20AR、20AS、20AT、20AU、20AV、20AW、20AX及20AY條及附表15C、15D及16C中的涵義
第20AN條 某些基金的某些利潤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第20AO條 特定目的實體的某些利潤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第20AP條 第20AN或20AO條的豁免,何時不適用於透過另一公司持有不動產的指明團體
第20AQ條 第20AN或20AO條的豁免,何時不適用於沒有透過另一公司持有不動產的指明團體
第20AR條 第20AP及20AQ條的補充條文
第20AS條 第20AN條的豁免,何時不適用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第20AT條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子基金
第20AU條 基金(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除外)及特定目的實體蒙受的虧損
第20AV條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蒙受的虧損
第20AW條 第20AX及20AY條及附表15C及15D的釋義
第20AX條 基金的應評稅利潤,視為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
第20AY條 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的應評稅利潤,視為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
第20B條 就任何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某些利潤而課稅的人
第21條 某些業務的應評稅利潤須按營業額的某一百分率計算
第21A條 從電影片膠卷、專利、商標等所得的應評稅利潤的計算
第21B條 過渡性條文
第22條 對合夥的評稅
第22A條 對合夥人在合夥利潤或虧損中所佔部分的確定
第22B條 對有限責任合夥人的虧損給予稅項寬免
第22C條 過渡性條文:由多於20人組成的合夥
第23條 對人壽保險法團的應評稅利潤的確定
第23A條 對人壽保險法團以外的其他保險法團的應評稅利潤的確定*
第23AA條 相互保險法團
第23B條 對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船舶擁有人的應評稅利潤的確定*
第23C條 對身為香港居民的飛機擁有人的應評稅利潤的確定
第23D條 對身為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飛機擁有人的應評稅利潤的確定
第23E條 “總航運利潤”及“總空運利潤”的另一計算法
第24條 會社、行業協會等
第25條 從利得稅中扣除物業稅
第26條 某些股息及利潤不得計入他人的應評稅利潤
第26A條 某些利潤免稅#
第26AB條 關乎寬減條件條文的門檻要求
第26AC條 第8AA部適用
第4A部 特惠扣除
第4A部第1分部 導言
第26B條 關於特惠扣除的一般規定
第4A部第2分部 認可慈善捐款
第26C條 認可慈善捐款(第4A部)*
第4A部第3分部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第26D條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第4A部第4分部 居所貸款利息
第26E條 居所貸款利息
第26F條 為第26E條作出的提名
第4A部第5分部 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
第26G條 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
第4A部第6分部 醫療保險保費
第26H條 適用範圍
第26I條 釋義
第26J條 指明親屬的涵義
第26K條 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
第26L條 已婚人士申索扣除
第26M條 退還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
第4A部第7分部 年金保費及強積金自願性供款
第4A部第7分部第1次分部 合資格年金保費
第26N條 釋義
第26O條 關於合資格年金保費的扣除
第26P條 已婚人士申索扣除
第26Q條 退還合資格年金保費
第26R條 局長行使的權力
第4A部第7分部第2次分部 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
第26S條 關於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除
第4A部第7分部第3次分部 行政條文
第26T條 適用範圍
第26U條 根據第26O及26S條可容許的扣除總額
第5部 免稅額
第27條 關於免稅額的一般規定
第28條 基本免稅額
第28A條 傷殘人士免稅額
第29條 已婚人士免稅額*
第30條 供養父母免稅額*
第30A條 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第30B條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第31條 子女免稅額*
第31A條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第32條 單親免稅額
第33條 補充第30、30A、30B、31及31A條的條文
第6部 折舊等
第33A條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每年免稅額
第33B條 (由2004年第12號第10條廢除)*
第34條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初期免稅額及各項每年免稅額
第35條 建築物及構築物的結餘免稅額及結餘課稅*
第35A條 關於批租權益終止時的特別規定
第35B條 被購置而未經使用的建築物及構築物
第36條 在直至和包括自1997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所姶予的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重建免稅額
第36A條 機械或工業裝置的適用條文
第37條 機械或工業裝置的初期免稅額及每年免稅額
第37A條 根據租購協議取得的機械及工業裝置的初期免稅額及每年免稅額
第38條 機械或工業裝置的結餘免稅額及結餘課稅
第38A條 個別資產合併以一個價格出售後各資產成本的釐定
第38B條 局長釐定任何出售資產的真正價值的權力
第38C條 (由1996年第19號第9條廢除)
第39條 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更換
第39A條 免稅額的扣減並不影響以後免稅額的計算
第39B條 聚合制下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的初期免稅額及每年免稅額
第39C條 聚合制何時不適用
第39D條 聚合制下的結餘免稅額及結餘課稅
第39E條 就租賃機械及工業裝置的資本開支而根據本部可得的免稅額
第40條 釋義
第40A條 (由1993年第56號第19條廢除)
第6A部 指明另類債券計劃及其稅務處理
第40AB條 附表17A︰指明另類債券計劃及其稅務處理
第7部 個人入息課稅
第40B條 釋義
第41條 個人入息課稅的選擇*
第42條 入息總額的計算*
第42A條 評稅
第42B條 (由1989年第43號第14條廢除)
第43條 課稅率
第43A條 (由1991年第19號第4條廢除)
第8部 雙重課稅寬免、資料交換及其他國際稅務合作
第44條 (由1956年第49號第33條廢除)
第45條 (由1998年第32號第28條廢除)
第46條 (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廢除)
第47條 (由1956年第49號第35條廢除)
第48條 (由1956年第49號第35條廢除)
第48A條 第8部的釋義
第49條 安排︰寬免雙重課稅、資料交換及其他國際稅務合作
第50條 稅收抵免
第50AA條 雙重課稅寬免的一般條文
第50AAB條 雙重課稅安排下的相互協商程序及仲裁
第8AA部 轉讓定價規則、寬免及預先訂價安排
第8AA部第1分部 導言
第50AAC條 第8AA部的釋義
第50AAD條 第8AA部的適用範圍
第50AAE條 與《經合組織規則》效力相符
第8AA部第2分部 計算收入或虧損
第8AA部第2分部第1次分部 相聯人士之間的條款
第50AAF條 規則1:關於相聯人士之間的條款的獨立交易原則
第50AAG條 釋義:參與條件
第50AAH條 釋義:參與
第50AAI條 釋義:交易及一系列交易
第50AAJ條 釋義:關於稅項的潛在利益
第8AA部第2分部第2次分部 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
第50AAK條 規則2:關於將非香港居民人士的收入或虧損歸因於有關人士的獨立企業原則
第8AA部第3分部 轉讓定價調整的相應寬免
第50AAL條 釋義:有關活動
第50AAM條 不涉外地稅項的相應寬免
第50AAN條 涉及外地稅項的相應寬免:受損人
第50AAO條 涉及外地稅項的相應寬免: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常設機構
第8AA部第4分部 預先定價安排
第50AAP條 可作出預先定價安排
第50AAQ條 應用第50AAF及50AAK條,須按照預先定價安排
第50AAR條 預先定價安排可予撤銷、取消或更改
第50AAS條 通知違反關鍵假設等的責任
第50AAT條 備存紀錄
第50AAU條 預先定價安排及雙重課稅安排
第50AAV條 申請預先定價安排及申請費用
第50AAW條 保障公職人員
第8A部 申報財務機構提交的報表
第50A條 釋義
第50B條 申報財務機構的盡職審查責任
第50C條 申報財務機構提交報表的責任
第50D條 申報財務機構在報表方面的進一步責任
第50E條 盡職審查及其他責任適用於不屬法團的申報財務機構
第50F條 第50C(3)條所指的所需資料
第50G條 所需資料的變更
第50H條 聘用服務提供者
第50I條 局長可指定系統或就電子紀錄等指明規定
第50J條 修訂附表17C、17D及17E的權力
第50K條 使用申報財務機構所提供的資料
第9部 報稅表等
第51條 須提交的報稅表及資料*
第51AA條 根據第51條提交的報稅表等的形式及方式
第51A條 規定提交有關資產及負債等資料的陳述書的權力
第51B條 發出搜查令的權力
第51BA條 評稅主任進入申報財務機構及服務提供者的業務處所和檢查的權力
第51C條 須予備存的業務紀錄
第51D條 須予備存的租金紀錄
第52條 人員及僱主所須提交的資料
第53條 誰可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或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行事
第54條 已故納稅人的遺囑執行人的法律責任
第55條 (由1956年第49號第39條廢除)
第56條 首合夥人須代表合夥行事
第56A條 聯權擁有人及分權擁有人
第57條 主要職員須代表法團或團體行事
第58條 通知書的簽署及送達
第58A條 (由1989年第43號第18條廢除)
第9A部 轉讓定價文件(包括國別報告)
第9A部第1分部 釋義
第58B條 第9A部的釋義
第9A部第2分部 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
第58C條 須保存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
第9A部第3分部 國別報告
第58D條 與國別標準文件相符及對須申報集團的適用
第58E條 香港最終母實體須提交國別申報表
第58F條 其他香港實體須提交國別申報表
第58G條 評稅主任通知實體
第58H條 香港實體提交通知
第58I條 先決條件:要求本地交表;代母實體交表的例外情況
第58J條 申報實體
第58K條 關於國別申報表及通知的進一步規定
第58L條 備存紀錄及其他責任
第58M條 聘用服務提供者
第9A部第4分部 一般適用於本部的條文
第58N條 並非法團的申報實體的責任的適用範圍
第58O條 防止逃避本部之下的責任
第10部 評稅
第59條 評稅主任須作出評稅*
第59A條 (由1993年第52號第6條廢除)
第60條 補加評稅
第61條 某些交易及產權處置須不予理會
第61A條 旨在規避繳稅法律責任的交易
第61B條 利用虧損而避稅
第61C條 避責安排屬無效
第62條 局長須發出的通知書
第63條 評稅等的效力
第63A條 (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廢除)
第10A部 暫繳薪俸稅
第63B條 暫繳薪俸稅的法律責任
第63C條 暫繳薪俸稅的稅額*
第63CA條 為計算暫繳薪俸稅而計算應課稅入息實額︰若干提述的涵義
第63D條 暫繳薪俸稅的繳稅通知書
第63E條 暫繳薪俸稅的緩繳
第63F條 暫繳薪俸稅用以繳付薪俸稅
第10B部 暫繳利得稅
第63G條 暫繳利得稅的法律責任
第63H條 暫繳利得稅的稅額
第63HA條 有關連實體的暫繳利得稅的稅額
第63I條 暫繳利得稅的繳稅通知書
第63J條 暫繳利得稅的緩繳
第63K條 暫繳利得稅用以繳付利得稅
第10C部 暫繳物業稅
第63L條 暫繳物業稅的法律責任
第63M條 暫繳物業稅的稅額
第63N條 暫繳物業稅的繳稅通知書
第63O條 暫繳物業稅的緩繳
第63P條 暫繳物業稅用以繳付物業稅
第11部 反對及上訴
第64條 反對
第65條 稅務上訴委員會的組成
第66條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的權利
第67條 將根據第66條提出的上訴移交原訟法庭以代替稅務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及裁定
第68條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的聆訊及處理
第68AA條 關於提供文件及資料的指示
第68AAB條 特權及豁免權
第68A條 稅務上訴委員會更正文書錯誤及其他錯誤的權力
第69條 針對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許可
第69AA條 針對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聆訊
第69A條 針對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而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權利
第70條 評稅或修訂評稅須為最終評稅或最終修訂評稅
第70A條 評稅主任更正錯誤的權力
第70AA條 因《2004年稅務(修訂)條例》第4或8條的生效而更改評稅
第70AB條 因《2006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第2條的生效而更改評稅
第70B條 丈夫與妻子
第12部 稅款的繳付及追討
第71條 有關繳付稅款的條文
第72條 稅款包括罰款等
第73條 (由1956年第49號第54條廢除)
第74條 (由1956年第49號第54條廢除)
第75條 可作為民事債項而經由區域法院追討的稅款
第75A條 (由1989年第43號第26條廢除)
第76條 向納稅人的債務人追討稅款
第77條 向正在離開香港的人追討稅款
第77A條 拒絕為拖欠稅款的船舶及飛機清關
第78條 (由1956年第49號第59條廢除)
第13部 退還稅款
第79條 退還多繳的稅款
第14部 罰則及罪行
第80條 不提交報稅表、報稅表申報不確等的罰則
第80A條 (由1989年第17號第19條廢除)
第80B條 關於申報財務機構犯罪的罰則
第80C條 申報財務機構所僱用人士等的罪行
第80D條 服務提供者的罪行
第80E條 法團的董事等的罪行
第80F條 關乎申報財務機構等的某些罪行的雜項條文
第80G條 申報實體關於國別報告的罪行
第80H條 服務提供者關於國別報告的罪行
第80I條 申報實體的董事等人及服務提供者關於國別報告的罪行
第80J條 關乎國別報告的某些罪行的雜項條文
第81條 違反保密規定及其他規定即屬犯罪
第82條 與欺詐等有關的罰則
第82A條 某些情況下的補加稅
第82B條 就補加稅評稅而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83條 即使進行法律程序仍須繳稅
第84條 經局長批准方可進行檢控
第15部 一般規定
第85條 訂立規則的權力
第86條 稅務委員會須指明表格或格式
第87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對豁免的一般權力
第87A條 (由1993年第76號第9條廢除)
第88條 對慈善團體的豁免
第88A條 事先裁定
第88B條 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50條撤銷私人公司註冊的申請而發出不反對通知*
第89條 過渡性條文
第90條 2007/08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第91條 2008/09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第92條 2009/10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第93條 2010/11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第94條 2011/12課稅年度的稅項扣減
第95條 2012/13課稅年度的稅項扣減
第96條 2013/14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第97條 2014/15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第98條 2015/16課稅年度的稅項扣減
第99條 2016/17課稅年度的稅項扣減
第100條 稅項扣減
附表1 標準稅率
附表2 稅率
附表3 公用事業公司
附表3A 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
附表3B 為第16AA或26G條訂定的扣除額
附表3C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扣除額
附表3D 居所貸款利息的扣除額
附表3E 為每名受保人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最高扣除額
附表3F 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最高扣除總額
附表4 免稅額
附表5 上訴人須繳付訟費的命令
附表6 票據
附表7 (附表7由2010年第4號第20條廢除)
附表8 與法團有關的利得稅率
附表8A 兩級制利得稅率——並非法團的人
附表8B 兩級制利得稅率——法團
附表9 有關《1993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No.5) Ordinance 1993)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10 事先裁定
附表11 根據第88B條要求發出通知須繳付的費用
附表12 關於2001/02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13 *為施行第12(6)(c)(iii)條而審定或認可訓練或發展課程的機構
附表14 關於2005/06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15 根據第20AE條確定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款額的規定
附表15A 根據第20AF條確定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款額的規定
附表15B (由2019年第5號第7條廢除)
附表15C 根據第20AX條確定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款額的條文
附表15D 根據第20AY條確定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款額的條文
附表16 指明交易
附表16A (由2019年第5號第10條廢除)
附表16B (由2019年第5號第10條廢除)
附表16C 為施行第20AN條而就交易指明的資產類別
附表17 環保設施
附表17A 指明另類債券計劃及其稅務處理
附表17B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企業財資服務、企業財資交易及訂明百分率
附表17C 免申報財務機構及豁除帳户
附表17D 盡職審查規定
附表17E 申報稅務管轄區及參與稅務管轄區
附表17F 飛機租賃稅務寬減
附表17G 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的涵義
附表17H 預先定價安排
附表17I 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門檻及訂明資料
附表18 2007/08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附表19 2008/09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附表20 2009/10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附表21 與《2011年稅務(修訂)條例》有關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22 關於2011/12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23 2010/11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附表24 為《2011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訂定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25 關於2012/13及2013/14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及暫繳利得稅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26 2011/12課稅年度的稅項扣減
附表27 關於2013/14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28 2012/13課稅年度的稅項扣減
附表29 關於《2013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30 關於2014/15及2015/16課税年度暫繳薪俸税及暫繳利得税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31 關於2014/15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32 2013/14課稅年度的稅項扣減
附表33 關於2015/16課税年度暫繳薪俸税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34 2014/15課税年度的税項扣減
附表35 過渡性條文:針對在《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的生效日期前作出的稅務上訴委員會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附表36 關於《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37 關於2016/17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38 2015/16課稅年度的稅項扣減
附表39 關於2017/18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40 2016/17課稅年度的稅項扣減
附表41 關於《201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的過渡條文
附表42 關於2018/19課稅年度暫繳利得稅的過渡條文
附表43 稅項扣減
附表44 關於《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的過渡條文
附表45 扣除研發開支
附表46 關於2019/20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的過渡條文
附表47 關於《2019年稅務(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附表48 關於《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的過渡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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