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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印花稅條例》
09-28
香港《印花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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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印花稅條例》
来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日期:2019.6.4
詳題
第1部 導言
第1條 簡稱
第2條 釋義
第2A條 受《土地業權條例》影響的文書
第3條 印花稅署署長及助理署長
第2部 就文書而徵收印花稅及加蓋印花
第4條 印花稅的徵收、繳付的法律責任及追討
第5條 加蓋印花與表明的方法
第5A條 與認可交易所或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訂立的收取協議
第6條 黏貼印花的註銷
第7條 印花蓋印機的發牌及使用
第8條 複本及對應本
第9條 逾期加蓋印花
第10條 文書的書寫、徵稅及加蓋印花方式
第11條 須列出影響印花稅的事實及情況
第12條 要求提供撮錄與證據的權力
第13條 署長對印花稅的裁定
第14條 反對評稅而提出上訴
第15條 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不得接納為證據等
第15A條 未按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仍可接納為證據
第16條 關於某些租約等的條文
第17條 增加租金的文書須如租約般予以徵收印花稅
第18條 按外幣而計算印花稅
第18A條 不足$1之數須當作$1計算
第18B條 文書副本的出示等
第2A部 藉印花證明書加蓋印花
第18C條 釋義
第18D條 本部的適用範圍
第18E條 藉印花證明書加蓋印花
第18F條 無需出示文書而加蓋印花的申請
第18G條 批准根據第18F條提出的申請
第18H條 拒絕根據第18F條提出的申請
第18I條 署長查閱文書或證據的權力
第18J條 署長註銷印花證明書的權力
第3部 與第II及IIA部有關的附屬條文
第19條 關於香港證券的售賣及購買的成交單據等
第19A條 與單位信託計劃下任何單位的售賣及購買有關的印花稅的退還
第20條 香港證券的交易並不構成證券經銷業務時所須繳付的印花稅
第21條 禁止將香港證券的股息或利息轉移
第22條 凡與不動產有關的代價是由證券或證券以外的保證物組成時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第23條 代價由定期付款組成時的印花稅徵收方式
第24條 如轉易契等的代價是債項等時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第25條 某些轉易契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第26條 (由2014年第14號第6條廢除)
第27條 無償產權處置
第28條 因預期售賣而訂立的或受撤銷權等規限的轉易契或轉讓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第29條 關於某些售賣轉易契的證明書
第3A部 某些處理不動產的文書
第3A部第1分部 導言
第29A條 第IIIA部的釋義及適用範圍
第29AB條 不屬買賣協議的提名或指示
第29AC條 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的涵義
第29AD條 近親的涵義
第29AE條 取得及處置不動產的日期:一般條文
第29AF條 取得及處置不動產的日期:依據買賣協議簽立的售賣轉易契
第29AG條 取得及處置不動產的日期︰多於一份涉及同一不動產的買賣協議
第29AH條 涉及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文書
第3A部第2分部 售賣轉易契:一般條文
第29AI條 須徵收從價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適用的稅率標準
第29AIA條 以住宅物業交換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適用的稅率標準
第29AJ條 某些將住宅物業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AK條 某些將住宅物業連同泊車位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AL條 近親之間的某些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AM條 如某物業用作替代根據某些條例處置的其他物業,該物業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AN條 其他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
第29AO條 某些以住宅物業交換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AP條 某些交換住宅物業的文書,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AQ條 某些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如涉及新加入的近親,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AR條 如近親退出某些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該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AS條 某些將根據租者置其屋計劃屬於公共租住房屋的住宅物業售予租户或認可住客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3A部第3分部 買賣協議
第29B條 簽立買賣協議的責任
第29BA條 須徵收從價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適用的稅率標準
第29BAB條 以住宅物業交換非住宅物業的協議︰適用的稅率標準
第29BB條 某些將住宅物業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買賣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BC條 某些將住宅物業連同泊車位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買賣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BD條 近親之間的某些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BE條 如某物業用作替代根據某些條例處置的其他物業,該物業的買賣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BF條 依據法院命令訂立的買賣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BG條 某些以住宅物業交換非住宅物業的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BH條 某些交換住宅物業的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BI條 某些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如涉及新加入的近親,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BJ條 如近親退出某些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該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BK條 某些將根據租者置其屋計劃屬於公共租住房屋的住宅物業售予租户或認可住客的買賣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第29C條 關於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的一般條文
第29CA條 關於可就某些買賣協議徵收的額外印花稅的進一步條文
第29CB條 可就某些買賣協議徵收的買家印花稅:進一步條文
第29CC條 交換物業的協議
第3A部第4分部 售賣轉易契︰進一步的條文
第29D條 涉及同一不動產的售賣轉易契及買賣協議
第29DA條 關於可就某些售賣轉易契徵收的額外印花稅的進一步條文
第29DB條 可就某些售賣轉易契徵收的買家印花稅︰進一步條文
第29DC條 物業交換文書
第3A部第5分部 重建項目可獲退還印花稅
第29DD條 重建項目可獲退還買家印花稅
第29DE條 重建項目可獲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
第3A部第6分部 關於從價印花稅的進一步條文
第29DF條 處置住宅物業在若干情況下可獲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
第29DG條 在若干情況下,未有完成處置住宅物業便須繳付更多的從價印花稅
第29DH條 在若干情況下少付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第3A部第7分部 雜項條文
第29E條 (由2014年第14號第25條廢除)
第29F條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無償買賣協議
第29G條 關於某些買賣協議的證明書
第29H條 豁免及寬免
第29I條 (由1999年第90號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號第21條廢除)
第4部 單位信託
第30條 第IV部的釋義
第30A條 單位信託計劃下的子計劃
第31條 受託人及經理備存紀錄的責任
第32條 證明書及轉讓文書的編號及保存
第33條 已登記單位的持有人登記冊
第34條 不記名證明書登記冊
第35條 紀錄的形式及保存期
第36條 單位的轉讓登記的限制
第37條 罰則
第4A部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第37A條 第IVA部的釋義
第37B條 關乎單位信託計劃的若干條文,適用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第37C條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子基金
第5部 豁免及寬免
第38條 第V部的釋義
第39條 獲一般豁免的文書
第40條 獲特別豁免的文書
第41條 政府或公職人員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
第42條 與政府訂立的某些租約等的寬免
第43條 領事處所的某些租約等的寬免
第44條 向獲豁免機構作出饋贈的寬免
第45條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的轉易契的寬免
第46條 為新政府租契或為交換而訂立的對不動產有影響的文書可獲豁免
第47條 確認日軍佔據期間交易的文書可獲豁免
第47A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的單位的轉讓文書可獲豁免
第47B條 與間接分配單位或贖回單位有關的轉讓文書可獲豁免
第5A部 關於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若干交易的寬免
第47C條 釋義
第47D條 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債券安排及合資格投資安排
第47E條 合資格債券安排下的另類債券視為債券
第47F條 合資格投資安排下的交易的寬免
第47G條 就在或曾經在合資格投資安排下持有的物業變通第29CA及29DA條帶來的寬免
第47H條 當作撤回根據第47F或47G條批准的寬免
第47I條 文書須加蓋適當印花
第47J條 紀錄及報表
第47K條 關於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罪行
第5B部 當作撤回寬免後的評稅
第47L條 根據第45或47H條當作撤回寬免後的評稅
第6部 容許退換損壞的或不需用的印花等
第48條 容許退換損壞的印花及退回不適宜作原定用途的印花證明書
第49條 就不慎使用的印花及不慎發出的印花證明書容許退換或退回
第50條 容許退換不需用的黏貼印花
第51條 容許退換印花或退回印花證明書的方式及進行退換或退回的期限
第7部 雜項
第52條 印花稅的減免
第53條 法人團體犯罪時的法律責任
第54條 查閱帳簿等
第55條 揑改文件
第56條 與印花有關的罪行
第57條 裁判官處理被盜印花的權力
第58條 黏貼印花的污損
第58A條 在被處以某些罰款前可向署長作出陳述
第58B條 某些罰款的減免
第59條 欺詐行為
第60條 罪行的懲罰
第61條 與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的時效
第62條 文書遺失或受損的責任
第63條 規例
第63A條 修訂附表1
第64條 (已失效力)
第65條 (已失效力)
第66條 過渡性條文
第67條 為施行《土地業權條例》而訂的過渡性條文
第68條 關於《2011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第69條 關於《2013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第70條 關於《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第71條 關於《2014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第72條 關於《201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第73條 關於經《201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的第29AJ、29AK、29BB及29BC條的過渡條文
附表1 (由2011年第14號第15條代替。由2013年第10號第34條修訂;由2014年第14號第20條修訂;由2014年第14號第28條修訂;由2015年第4號第5條修訂;由2016年第12號第26條修訂;由2016年第16號第31條修訂;由2018年第2號第11條修訂;由2018年第18號第9條修訂)
附表2 表格
附表3 用以計算透過其他法人團體而持有的股本額的條文
附表4 為施行本條例第19(1D)條指明的獲豁免交易
附表5 裁定費
附表6 就在或曾經在合資格投資安排下持有的物業變通本條例第29CA及29DA條
附表7 關於《2013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附表8 關乎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及轉讓書
附表9 關乎監管資本證券的交易及轉讓書
附表10 關乎認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的交易及轉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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