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755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于1990年2月1日发出的国税函发<1990>140号文规定,对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收入一律按批发征税,对纳税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1990年底以前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一些地区反映,上述规定即将到期,但农机公司系统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业务仍存在很大的困难,建议继续给予扶持。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业务,凡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1991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