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749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2月25日
农村信用社自1986年恢复征收营业税以来,所缴纳的营业税款逐年增多,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有困难,甚至发生亏损。对此,我局曾两次发文明确,对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适当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几年来,绝大多数地区税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认真执行了这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重申:对于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