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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169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函发[1990]1698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698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2月24日

天津市税务局:

  你局税一(1990)288号《对银行利息收入有关征税的请示》悉。

  投资银行是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的外汇专业银行,采用世界公认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近两年,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财政信贷资金紧缺,致使企业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利息亦发生困难,造成投资银行发生贷款利息虚收问题。投资银行为了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成果,解决虚收问题,决定改进贷款利息核利办法,并上报财政部备案。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包括复利)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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