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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油田自营施工单位为油田地下工程施工取得的收入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652号
失效
1990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88]国税营字第37号文规定:为支持石油生产和照顾石油生产上的困难,对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不包括管道局所属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的地下工程作业(勘探、钻井等)取得的收入在1990年底以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现免税期已到,考虑到由于国内原油价格偏低,原材料大幅度涨价等因素,致使石油企业亏损额逐年上升,石油工业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不包括管道局所属的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的地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