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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164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自办邮政储蓄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函发[1990]1647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自办邮政储蓄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647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2月17日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一(1990)86号《关于对邮电部门自办邮政储蓄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中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将邮电部门代银行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改为由邮电部门自办邮政储蓄。按照我局(89)国税流字第611号文件的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邮政电讯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所指的“收入”是指邮电部门实际取得的收入(即利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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