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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117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逾期租金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09-29 国税函发[1990]1174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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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逾期租金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174号

失效

1990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据反映,目前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应收的到期租金拖欠情况较为严重,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使企业当期的利润失实。考虑到租赁行业的特殊性,经研究,对外商投资经营的租赁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逾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收未收租金,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在1990年和1991年两个年度内可暂不计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所欠租金收到后,即计算收益,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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