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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流字[89]第5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09-29 国税流字[89]第534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流字[89]第534号

失效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对石油销售公司平转高差价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和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的规定,各级石油销售公司销售平转高成品油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各级石油销售公司购进高价成品油转平价销售所出现的负差,可以从其经营成品油的正差中抵扣,本纳税期抵扣不完的负差,可向下期结转继续抵扣。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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