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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9]第12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国税地字[1989]第12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129号

失效

1989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事业的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①。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注:①根据1991年1月19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209号),此条规定已废止。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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