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财农税字[1988]第61号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8]第61号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09-29 财农税字[1988]第6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8]第61号

失效

1988年10月10日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