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8]第61号
失效
1988年10月10日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