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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营[1988]6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桑那浴、健身(美)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营[1988]65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桑那浴、健身(美)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营[1988]65号

失效

1988年10月8日)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曾以(粤税一[1988]96号)文,对桑那浴、健身(美)业务适用税率问题请示我局。为了解有关情况,我们专门请五个省、市进行了调查,并征求了他们的意见。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桑那浴、健身(美)业务开展的还不普遍,且多属理发、浴池业兼营,营业收入额不大,目前单定税目税率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我们意见,对经营桑那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按照“服务业-浴池”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从事健身(美)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其它服务”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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