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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营字[86]第0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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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字[86]第084号

全文有效

1986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一些地区询问,对房租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业税对房租收入的征免税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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