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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协字[1986]第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瑞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瑞典)

09-29 财税协字[1986]第34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瑞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税协字[1986]第34号

全文有效

1986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瑞典王国政府于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财政部以财税字[1986]第353号文通知你局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有关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协定第二十一条对教师和研究人员所说“缔约国另一方应自其抵达之日起,三年内免予征税”,对照协定的英文本,其含义是指其停留期间不超过的,免予征税。各地在执行中,应按照总局1986年11月26日[86]财税协字第30号《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处理。

  二、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所说“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瑞典居民公司的股息免征瑞典税收,但应符合按照瑞典法律,假定两个公司都是瑞典公司时可以给予免税的股息为限。”是指瑞典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如果该瑞典居民公司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股份25%及其以上时,可以享受其从瑞典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相同的税收待遇,免征瑞典税收。按照瑞典法律规定,瑞典居民公司从另一家瑞典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除了分配股息的公司所缴纳的税收外,对取得股息的公司可以不再就该项股息缴纳税收。

  三、议定书第二条所说的“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是丹麦、挪威和瑞典三国航空公司合资开办的空运联合体,总部设在瑞典,其股份比例,丹麦、挪威各占2/7,瑞典占3/7。我国同丹麦、挪威、瑞典签订了航空运输协定,但尚未通航。在我国分别同上述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中,都明确在适用协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时,应仅适用于该国航空公司拥有股份相应部分的利润,并明确对上述三国居民在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各该国征税。这是考虑到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有可能在将来开航我国的情况商定的。现在中瑞、中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均已生效,中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也将在双方完成法律程序后生效。因此,在将来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开航我国时,需要按股份划分利润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四、在协定开始生效执行前,瑞典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国已有的投资、营业或提供劳务等项目,凡是对其征税的条件和适用的税率,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条件或限制税率的,应对其从1987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发生的所得,改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附件:瑞典所得税、财产税简介

  一、国家所得税

  国家所得税是对公司和个人的所得、动产、不动产等净所得进行征收的税。对公司,税率为52%。对个人,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以年所得为基础,有7500克朗的扣除额,税率为4~50%,超过351000克朗的征收50%。

  瑞典公司在计算缴纳国家所得税时,可以把预计要分配的股息从利润中扣除,由取得股息的人缴纳国家所得税,以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重复征税。

  二、公共所得税

  公共所得税只对个人征收,征收原则和基础与国家所得税一致。实用比例税率征收,全国不统一,各市镇制定各自的税率,全国平均起来为30%。个人扣除额为7500克朗。对非居民个人,全国统一规定税率为10%。低于居民的原因是有些公共福利,非居民不能享受。在瑞典,对个人既征国家所得税,又征公共所得税,如果一个人的年收入超过351000克朗,其超过部分负担率可达到80%(即国家所得税50%,公共所得税30%)。教会税包括在公共场所税中,不单独征收。

  三、海员税

  在瑞典船上的海员不论具有哪国国籍,其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均应仅缴纳海员税,而不再缴纳国家所得税和公共所得税。海员税为累进税率,相当于国家所得税和公共所得税,但税率比其低10~15%,征税方法是由支付者扣缴税款。

  四、息票税

  息票税是对瑞典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征收的税,由支付股息的公司扣缴税款,税率为30%。

  瑞典公司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按一般所得征收国家所得税,准许扣除成本费用。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利息,不征税。

  五、公众表演家税

  对非居民表演家、运动员到瑞典从事表演活动的所得,不缴纳国家所得税,对其征收公众表演家税,税率为30%,按全额征收,不作任何费用扣除。但对非商业性的,为政府服务的活动,可以得到免税优惠。

  六、利润分享税

  利润分享税是对年净收益超过50万克朗的企业征收的特别税,税率为20%,从1984年改名为“雇员投资基金”,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总额占企业利润6%以上的,不论净收益多少,均免予征收。利润分享税的征税基础不同于国家所得税,即不是对净所得征收,而是以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调整后的利润为基础征收。

  七、财产税

  是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财产净值进行征税,对居民公司不征,对外国公司在瑞典的财产要征收财产税。应税的财产包括债券、股票、汽车、金银、现金、存款等,是综合性的财产税,对居民个人在境外的财产也要征税。财产税按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1.5~3%,扣除额为400000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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