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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向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转让租赁加油站经营权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国税函[2009]7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向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转让租赁加油站经营权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号

全文有效

2009.1.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来《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租赁加油站经营产权取得的收入相关营业税处理问题的请示》(中油股〔2008〕574号)反映,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与BP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合资成立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将其租赁经营的加油站的经营权转让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上述转让行为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转让经营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转让其租赁加油站经营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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