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此文件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第406号
失效
1998-7-6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需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进行函调,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几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3、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
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 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你市(县) (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购进 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份,号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号码 ,品名 ,数量 ,销售金额 元,税款 元,价税合计
元,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附件(2、3)格式回函。
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你局 号来函收悉。
关于你省(市) 公司从我市(县) (企业名称)购进的 货物的有关税收及货源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 (有、无) (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此批货物系该企业 (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所函调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是、不是)我局开具的,号码为 ,份数 ,填开专用税票日期 ,上述专用税票为 (合法税票、虚假税票)。
三、该企业开给你省(市) 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号码为 ,填开发票日期 ,品名 ,数量 ,销项金额 元,税额 元,价税合计 元,上述发票为 (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 元。
该企业开出的虚假发票中,属大头小尾 份,无货代开发票 份,伪造发票 份。
四、此批货物 (已、未)按规定纳税,实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元,(已、未)按规定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五、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 (真实的、虚假的)。
六、此批货物生产、销售的调查情况详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附后),共 份。
七、其他有关情况 。
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
销售货物名称: 单位元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
成立时间: 年 月 注册资本: 万元
投产时间: 年 月 首批产品销售时间: 年 月
年度: 计 量
单 位当 月
产 量当月销
售 量月平均
单 价当月获抵扣进项销 项
税 额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税务部门核查意见
税务所所长:
(签字)
时间: 税务局局长:
(签字)
时间: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1、该表按销售货物品分别填写;
2、“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