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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94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9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19日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就近办理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长江沿线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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