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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1995年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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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1995年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5]212号

失效

1995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1995年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年度考核工作应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1995年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所属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要按照垂直管理规定,采取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

(二)对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厅级巡视员;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由国家税务局总局负责考核。

(三)对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要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填写《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在处级干部范围内述职;

3.民主评议;

4.根据民主评议和考核领导小组的意见,由正职负责填写副职及其他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评语意见和考核等次;

5.《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等情况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以确定考核等次。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中担任其他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组织考核并确定具体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五)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十日内向所在国家税务局的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考核领导小组要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如本人仍不服,可以按管理权限提出申诉。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四章执行。

  五、国家税务局系统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国家税务总局设考核委员会,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年度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设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局机关及系统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党委(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协助。

(四)参加考核领导小组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以确保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对考核中不按程序办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宣布考核无效。

  六、提任、转任及离职学习、借调工作等不足3个月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原单位年度考核,并参照新单位的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中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进入国家税务局系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

     (二)本年度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如涉嫌违法违纪案件未结案的)。

  七、1995年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要在1996年1月底完成,2月底前向总局报送考核工作总结及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也要同时列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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