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税局关于持他人免税批文进项货物能否抵扣进顶税额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5]21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6月23日
二分局:
你分局深国税二分局〔1995〕21号请示收悉,对于持他人免税批文进口货物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经我局1995年增值税、消费税工作会议研究决定:进口企业持其他单位批文进口货物的进项抵扣,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可暂时参照其它一些地区的做法,即:进口企业如能同时提供进口货物的银行结算证明、进口合同及人库清单等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海关完税凭证上加盖进项抵扣章,可做一次性抵扣。(见深国税办纪[1995]1号第一条)。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