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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24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5]240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20号

全文有效

1995年6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不按规定保管而丢失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且半年内一律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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