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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税联发[1995]第55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09-29 深税联发[1995]第55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第5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8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绘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各分局凡办理退还多征该项消费税税款的,应将该退税企业94年度应征数和已征数(应有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复印件)以及退还数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备案。

  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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