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第5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8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绘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各分局凡办理退还多征该项消费税税款的,应将该退税企业94年度应征数和已征数(应有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复印件)以及退还数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备案。
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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