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通告》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7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7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带征各税的带征率经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分局商得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分局同意后确定。
集贸市场(指肉菜市场)内的各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其核定的营业额(不包括缴纳营业税的业户)由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分局商得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分局同意后确定。自发形成的集贸市场(指肉菜市场)的界定,由两局主管分局协商解决。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登记证件的字轨、代码未作新的规定之前,原已核发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字轨、代码不变。按《通知》规定新核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字轨,代码仍按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字轨、代码的编制规定执行。既要交纳中央税、共享税,又要交纳地方税的纳税人,由国家税局的主管税务机关先办理税务登记,编制税务登记证件字轨、代码,核发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后,再向地方税务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税局办理同一纳税人税务登记时应沿用国税局编制的字轨、代码;已在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交纳中央税、共享税的,应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由国税局编制字轨、代码,核发登记证后,再到地税局变更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且沿用国税局编制的字轨、代码,以保持税务登记字轨、代码的一致为了防止漏管户,两局主管税务机关对新办和变更的税务登记,应每月相互核对一次。
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之后,应将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中的一份汇集于月终后十天内送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国税局或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