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捷两国互免新闻记者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字[1982]169号
全文有效
1982.06.04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一日来函说:“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华社驻布拉格分社记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从一九八二年二月份起同样免征捷克斯洛伐克通讯社驻北京的记者个人所得税。如同意互免征收记者个人所得税,请通知我使馆。”
我国财政部于一九八二年六月四日函复捷克斯洛伐克驻华大使馆确认上述内容,并自一九八二年二月份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