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问题的规定
财税外字[1982]32号
全文有效
1982.04.05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总局已经制定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的表式(表式附后)。有关上述各表的填表说明,可以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填表须知办理,其中需要另行明确的问题,说明如下:
1.资本金额:填写自有资本金额,如系外币,应填明外币名称。
2.本企业从业人员人数:填写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的从业人员数。
3.纯益(亏损):填写按税法规定申报的本年度利润(亏损)额。如系亏损,用红字填写。
4.调整额:填写经税务机关审核,需要调增或调减的金额。
5.应纳税所得额=纯益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调整额。
附一: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详见附件)
附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详见附件)
附三: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