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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1]第38号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09-29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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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失效

1991年6月20日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抄送: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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