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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失效
1991年6月20日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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