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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1]第37号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09-29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失效

1991年6月20日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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