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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9.19

  为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河北雄安新区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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