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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由省级确定的政策授权,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1年8月10日前,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省财政厅电子邮箱:liubingzhe@shandong.cn,省税务局电子邮箱:240468216@qq.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税政处     刘秉哲 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黄庆泉 0531-82613638

附件:1.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征求意见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日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以下简称机构所在地)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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