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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综〔2018〕17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财综〔2018〕17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8〕17号

全文有效

2018.4.28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征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减负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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