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东  >  鲁财税〔2013〕19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鲁财税〔2013〕19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09-29 鲁财税〔2013〕19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鲁财税〔2013〕19号

全文有效

2013.5.14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适用税率仍执行3%。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