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全文有效
2019.10.23
按照《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开展了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一、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
我厅代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4部(见附件1)。经审核,没有需要宣布废止、失效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二、代起草的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
我厅代省政府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共7部(见附件2),经审核,没有需要宣布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三、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的有关要求,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重新认定,排除了144件文件(见附件3)。经审核,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8个(见附件4),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3个(见附件5),无宣布失效和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山东省财政厅建议继续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目录.doc
2.山东省财政厅建议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doc
3.山东省财政厅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目录.xls
4.山东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xls
5.山东省财政厅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