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三字[1997]第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15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但是,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不够理想。1995、1996两年征收税款仅分别为12万元和194万元,不包括青岛,省内各地近两年征收税款仅分别5万元和61万元,与我省经济发展极不相称。且征收工作很不平衡,全省只有八个市地有收入,其中,青岛、东营市、菏译、聊城地区工作开展相对较好,1996年分别征收税款133万元、22万无、15万元和12万元;其余九市地为空白,因此,对土地增值税征收不力不单是税源问题,更重要的是工作力度不够,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总局文件精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征管力度,争取今年有较大突破。
二、抓好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要按总局要求,在今年四月底以前,认真开展一次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在检查中一是将检查内容所包括的问题逐项核实清楚,有针对性的分析原因,研究措施;二是认真进行一次土地增值税税源摸底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登记,逐个认真鉴定,建立基础管理台帐,加强税源监控。对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漏征的税款,要严格按规定补征入库,各地检查情况连同统计表,于5月上旬书面报告省局。
三、严格控制土地增值税减免。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转让、开发合同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地产,纳税人要填写《土地增值税免税申请表》,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鉴定后,层报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免征或缓缴土地增值税。
四、创造性地研究制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措施,省局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各地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的措施和贯彻政策,实施管理方面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