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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一函[1997]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鲁地税一函[1997]5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一函[1997]5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省局鲁地税流字[1996]第17号文件下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由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确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鉴于目前我省还没有全省统一格式的“代扣代缴证书”的实际情况,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通过自行设置“代扣代缴证书”或出具“代扣资格证明”等方式对负有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确认。“代扣代缴证书”或“代扣资格证明”一般应包括“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你单位负有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以及代扣税款的对象、范围、税种、税目、税率,代扣环节、代扣税款报解期限”等项内容。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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