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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1996]51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财税[1996]51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6]5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20日

  现将财税[199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搞好配合。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共同做好对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的征管工作。外轮代理人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代扣或代收的税款要按税种和预算级次分别填开税收缴款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入国库,并及时向港口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上月外轮代理业务一算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等资料,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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