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省级地方税收征管交接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6]52号
全文有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 -强省级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发[1996]113号)精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青岛征收处承担驻青岛市省属企业省级预算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为做好青岛市区省级税收征管的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企业所得税包括: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联营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省级其他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直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兼并的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缴纳的国有企业所得税。以上不论预算内外,均属省级收入,从1997年1月1日起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移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青岛征收处征收管理。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民银行、省财监办鲁财预[1996]23号通知规定,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青岛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交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青岛征收处征收管理,入库级次及办法按该通知规定执行。
二、1996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省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汇算清交),仍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应将上述纳税业户涉及省级税收的1996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延期缴纳批准报告、减免税审批报表、纳税检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纳税资料进行清理,同时逐户填写《省级税源移交清册》(表样附后),分别注明其经济性质、所属行业和移交税种1996年度的年初未缴、本年应缴、本年已缴、年末未缴等情况,一交移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青岛征收处。在交接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及时、完整地做好交接工作。
三、交接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省级税收的纳税业户,要按规定及时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青岛征收处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事宜,并自1997年1月1日起将实现的省级企业所得税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青岛征收处缴纳。
四、青岛市省级预算税收的具体征管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另行通知。